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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特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州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李佟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李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特148号申请人:苏州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苏州市葑门路10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博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佟。申请人苏州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劳动仲裁裁决的关键证据考勤表及保安人员信息登记表都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原件,故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1645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李佟答辩认为:仲裁裁决书是正确的。本院认为,申请人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的主要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苏州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