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中山市科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科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中山市科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科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门市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37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许冬琴,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科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良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科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六坊东兴中路12号灯都时代广场第1层第35号。负责人:吴良生。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科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科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40302.4、吊灯(MA02529C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负担。审 判 长 赵盛和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博书 记 员 朱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