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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8602民初93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邵超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XX物)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XX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作品赔偿17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20000元;2.判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10张侵权作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删除本案涉案图片,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美国盖帝图像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原告为该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代理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瑞养源生”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0张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的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原告申请,相关证据业经可信时间戳保全。原告曾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予以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奥XX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华盖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7月1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307.881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图像制作、版权代理等。案外人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盖帝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盖帝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且确认原告华盖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的或刑事的)的法律行为。前述附件A中所列品牌包括Stone、Stockbyte、Photodisc、Photographer’sChoice、TheImageBank等。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原告在本案主张著作权的10张图片分别是编号200408705-001,品牌Stone,标题Waterbeingpouredintoglass,close-up(以下称杯子);编号skd241271sdc,品牌Stockbyte,标题Frontviewofyoungmanholdinghischeekinpain(××);编号sb10067655aw-001,品牌Photographer’sChoice,标题Bowloffruitsalad,close-up(以下称水果沙拉);编号57440477,品牌Stockbyte,标题highangleviewofwoman’sfeetonaweighingscale(以下称秤);编号AA023251,品牌Photodisc,标题Varietyoffruitsinawoodenbowl(以下称水果);编号56570414,品牌Stockbyte,标题maledoctorexaminingayoungwomanwithastethoscope(以下称听诊);编号90286328,品牌TheImageBank,标题Newbornbabyboyswaddledwithpursedexpression(以下称婴儿);编号LS013847,品牌Photodisc,标题SilhouetteofaCoupleHuggingatSunset(以下称男女);编号sb10062269a-014,品牌TheImageBank,标题Midadultmankissingwoman,smiling,close-up(以下称亲吻);编号CC000592,品牌Photodisc,标题BusinesswomanStandingonaClock(以下称时钟)。上述10张图片的品牌属于《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品牌,且均在原告华盖公司网站上展示,并印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水印,图片下方均附有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被告奥XX物成立于2010年3月26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的销售等。“瑞养源生”微博系被告官方微博,由被告管理并运营,截止原告取证时,该微博粉丝量为16963,到本案开庭时粉丝量为15941。2015年7月14日,原告上网访问“瑞养源生”微博,微博简介中写到:“瑞养源生是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合作研发的一款高端保健食品……”。该微博账号分别在2014年2月20日19时02分,2014年2月24日19时58分、21时58分,2014年3月10日21时51分,2014年3月21日14时26分、17时57分,2014年4月1日16时13分,2014年4月3日11时29分,2014年4月8日17时22分、18时51分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涉案的杯子、男人、水果沙拉、秤、水果、听诊、婴儿、男女、亲吻、时钟10张图片。原告使用外部相机和录像软件对上述网页浏览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对相关网页予以截图保存,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应华盖公司申请对录像及截图文件分别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并形成了格式为*.tsa的时间戳文件。庭审中,当庭播放了时间戳文件光盘,光盘中有一个名为“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夹,文件夹包含三组文件,一是证据保全时外部相机对屏幕操作的录像视频、针对该视频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形成的时间戳文件;二是证据保全时录像软件对屏幕操作的录像视频、针对该视频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形成的时间戳文件;三是涉案侵权网页的截图文件、针对该文件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形成的时间戳文件。原告为证明其作品的市场售价及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和解协议、“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显示原告每张图片的使用费用为5000元至20000元不等。同时,原告为证明其律师费用,提交了2015年6月6日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本案代理费用为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原告网站摄影作品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时间戳光盘、(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8052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公司经盖帝公司合法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盖帝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涉案10张图片均属于盖帝公司授权的图片。根据原告网站摄影作品打印件,涉案10张图片展示于华盖公司网站上并附有水印及版权申明,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故原告华盖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有权提起诉讼。被告奥XX物在其微博上发布的图片与原告华盖公司网站上展示的图片一致,被告奥XX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涉案图片用于公司官方微博,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数量、类型、合理使用费、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律师费,原告仅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但鉴于原告代理律师已参加庭审,本院将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原告律师工作量、南京地区律师收费标准,在审查其关联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基础上,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8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