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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平园村。法定代表人陈茂森,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1569号1号楼11、12层。法定代表人李德成,执行董事。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宏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至今尚欠货款351435.06元、受理费3347.5元、保全费2370元、执行费51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42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