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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6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罪犯李飞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977号罪犯李飞,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