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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桂兰与北京温德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刘x,北京温德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郭x,女,1929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屯,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x,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温德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刘博,总经理。郭x与刘x、北京温德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德咨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9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x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x、温德咨询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给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0650元以及相应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x、温德咨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温德咨询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刘博银行信息9个,温德咨询公司银行信息3个,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将刘x名下×××车辆档案信息予以查封,其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郭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温德咨询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x、温德咨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郭x申请执行的案款60650元及相应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x、温德咨询公司确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902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