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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0262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鑫、潘友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潘鑫,潘友仲,潘友明,潘小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262之三号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该公司职员。被告:潘鑫。被告:潘友仲。被告:潘友明。被告:潘小红。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鑫、潘友仲、潘友明、潘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