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262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鑫、潘友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潘鑫,潘友仲,潘友明,潘小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262之三号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该公司职员。被告:潘鑫。被告:潘友仲。被告:潘友明。被告:潘小红。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鑫、潘友仲、潘友明、潘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