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严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中路镜街99金鼎14层1409室。被执行人:严亮,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亮所有的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