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卫怀山与张志堂、袁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怀山,张志堂,袁玉芹,济源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753号原告卫怀山,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赵晶晶,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堂,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袁玉芹,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济源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怀山与被告张志堂、袁玉芹、济源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减半收取13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卢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