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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307号原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以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卢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卢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某撤回上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琼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