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范爱斌与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爱斌,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范爱斌,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邓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0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范爱斌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03835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雷春华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