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金山、肖递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山,肖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9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金山,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肖递,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山、肖递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山、肖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杨金山、肖递窜至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北街××号门口附近,窃取被害人刘某停放于此的红色创野牌助力车1辆。2、2015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杨金山、肖递窜至瑞安市塘下镇新渎村奥翔公司对面路边,窃取被害人韦某停放于此的白色助力车1辆。3、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金山、肖递窜至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号×××饭店侧门处,窃取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助力车1辆。4、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金山、肖递窜至瑞安市塘下镇超越网吧边上,窃取停放于此的助力车1辆。5、2015年11月份一个晚上,被告人杨金山、肖递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镇中路86号对面小巷,窃取停放于此的助力车1辆。2016年5月30日,瑞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瑞安市塘下镇波特曼餐厅抓获被告人杨金山;同日,在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盛达网吧门口抓获被告人肖递。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肖递家属与被害人李某、刘某、韦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山、肖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韦某、李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山、肖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递的家属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杨金山、肖递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金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二、被告人肖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林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