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郑大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郑大兴,邹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住所地玉山县冰溪镇解放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新安。被执行人郑大兴,男,汉,住所地玉山县,被执行人邹越,男,汉,住所地玉山县,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诉郑大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江西省玉山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诉郑大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审 判 员 张文中助理审判员 谢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华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