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王莹、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王莹,彭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负责人杜锟,行长。被告王莹,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彭斌,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诉被告王莹、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饶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