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克法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波与被执行人刘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波,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克法执字第387号申请人刘海波,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远东社区七小区**组。被执行人刘国军,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克山县河南乡学习村。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刘海波与被执行人刘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士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