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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永铸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常州市永铸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995号申请人: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工业新区冀衡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5404667-X。法定代表人:马祝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桂,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市永铸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三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35650U。法定代表人:戴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永铸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永铸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419311900282915xxxxxxxxxxxxxx00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永铸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