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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辖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刘汉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刘汉文,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农路小区3栋1-9号。法定代表人:刘开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汉文,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锦绣豪园锦涛路3号。法定代表人:方翔,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汉文、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刘汉文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一直在××区,且三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汉文、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三方当事人因经济补偿金发生劳动争议,经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刘汉文于2016年7月28日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等共110,630元。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以(2016)鄂0114民初1202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农路小区3栋1-9号,故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刘汉文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苏滨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