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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486-1号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6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8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李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0)霍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承华

审判员  张德智

审判员  蒋光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