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8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李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0)霍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承华
审判员 张德智
审判员 蒋光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