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臧某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85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某,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城市治理管理中心协管员。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先龙、向毓荣,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80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月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及其辩护人胡先龙、向毓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臧某通过QQ聊天软件发布招嫖信息,并在与嫖客商定好卖淫项目、卖淫价格后,介绍蒋某在其��处南京市秦淮区武学园8号1909室从事卖淫活动共计四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臧某介绍蒋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王某卖淫。二、2016年6月8日,被告人臧某介绍蒋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李某卖淫。三、2016年6月8日,被告人臧某介绍蒋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蔡某某卖淫。四、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臧某介绍蒋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王某卖淫。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臧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蒋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臧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臧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臧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臧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朱世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季涪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