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区分公司、宋锋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区分公司,宋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4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区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76号。法定代表人高剑峰。委托代理人万爱珍、张雪琴,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宋锋平,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锋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蔡荣平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252元、执行费为人民币4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核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34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文正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