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超赵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超赵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2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6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6)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超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被告人赵永超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永超赵某酒后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路中段外贸粮油某公司家属院张玉红张某家,用脚将张玉红张某家的防盗门跺坏,后又拨打110报警称自己在嫖娼。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民警王宏琰王某、陈晏生陈某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赵永超赵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途中赵永超赵某在警车上辱骂处警民警并用双手撕拽民警王宏琰王某的头发长达一分多钟,致使王宏琰王某头部受伤。经鉴定,王宏琰王某头皮下血肿及体表擦伤,损失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超赵某当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超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永超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次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赵永超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超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纪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