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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行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吕忠珉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忠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刘杨,潘寿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终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忠珉,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志明,局长。原审第三人:刘杨,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审第三人:潘寿卿,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吕忠珉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6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仅是对交通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判断,就各方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作出结论,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其本身并未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行为是行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针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判断作出的结论,并非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关于吕忠珉请求法院追究编造造假证据者的法律责任并非行政审判范畴,吕忠珉可另寻其他途径进行救济,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吕忠珉的起诉。上诉人吕忠珉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处理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交通事故时,不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迫使上诉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还受到重复处罚。二、本案中,原审第三人无故在高速公路上的快车道内停车,是造成上诉人对其追尾的主要原因,原审第三人有犯罪嫌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原审第三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立案侦查,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被上诉人来到现场不拍摄现场固定证据,有帮助原审第三人掩盖犯罪的嫌疑。对于原审第三人主动在快车道内实施停车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有配合原审第三人实施车道内停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达到侵财的目的,被上诉人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三、被上诉人以合法的身份,把涉事车辆全部归集到与事故现场毫不相干的地方进行拍照,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完全违背事实的录音录像,用以提供给法庭,对上诉人进行图谋坑害,欺骗法庭。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原审行政裁定书;二、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三、追究编造假证者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本案中,上诉人不服被上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因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并非是被上诉人基于行政管理职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其不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应予驳回。对于上诉人请求追究编造造假证据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因该请求并非行政审判范畴,原审法院告知上诉人另寻其他途径进行救济,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作斌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石晓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娜陈洁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