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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代晓飞、陈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晓飞,陈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928号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777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平,该公司员工。被告:代晓飞,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生,住吉林省伊通县。被告:陈宇,男,汉族,1989年4月8日生,住吉林省伊通县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诉被告代晓飞、陈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烨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人民陪审员  陶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桐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