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与广州集草缘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X彩印有限公司,广州XXX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242号原告深圳市XXX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永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新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XXX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智,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通过采购订单的形式与原告建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要求原告加工制作彩盒等产品。此后,原告一直按被告指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保质保量交付上述货物,但被告并未积极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16年2月24日,被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合计602572元,并承诺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首期货款3万元,剩余货款自2016年4月起至11月每月支付货款6万元,尾款2016年12月30日前予以支付,如未按约定付款,按当月未付货款总额的1%每日支付违约金。被告自订立《还款协议》之日起,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4月8日、4月29日、5月5日和5月31日依次向原告支付货款2万元、1万元、3万元、3万元和2万元,合计还款11万元。此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均遭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925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所约定的逾期支付货款按当月未付货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标准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计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8000元,上诉两项合计金额为5105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被告欠原告的到期货款为10万元,其余尚未到期,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每天1%的标准,明显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彩盒等产品。2016年2月24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载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02572元,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3万元,自2016年4月起至2016年11月止,每月30日前支付6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余款92572元,如未按约定付款,按当月未付货款总额的1%每日支付违约金。签订协议后,被告于2016年4月8日支付了3万元,该款项应于2016年3月30日支付;2016年5月5日支付了6万元,该款项应于2016年4月30日支付;2016年5月31日支付2万元,按协议应支付6万元。之后再未支付。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还款协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庭审中,被告对货款总额没有异议,辩称只有10万元货款到期,经查,被告自签订《还款协议》以来,均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且自2016年5月31日以来未支付任何货款,故本院对被告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492572元。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当月未付货款总额的1%每日,该标准明显过高,根据被告意见,本院酌情调整为未付货款总额的20%,即违约金为98550.4元(492572元×20%)。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XXX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X彩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2572元及违约金98550.4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X彩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4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