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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1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X,男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高XX跳窗进入同江市西町歌厅内,将屋内TCL牌50寸电视机一台、马兰士牌音响两个、触屏一个、机顶盒二个、功放器一个、无线话筒二个。经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595元。2016年1月6日,被告人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物品照片,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柴XX、王XX、邵XX等的证言,被告人高XX的供述与辩解,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大部分赃物被追缴后返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