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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项金辉与韩玉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金辉,韩玉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65号申请执行人:项金辉,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韩玉丰,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项金辉书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