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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8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莫计浓与唐林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计浓,唐林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115号原告:莫计浓,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唐林庚,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计浓诉被告唐林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计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文辉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志伟杨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