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封家滨与初桂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家滨,初桂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367号原告封家滨,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初桂珍,女,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封家滨诉被告初桂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家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远,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