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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924号原告:刘某,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饶阳县。被告:王某,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段占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会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