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4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924号原告:刘某,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饶阳县。被告:王某,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段占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会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