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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袁得秀诉被告张忠元、魏金花、张克文、香世荣、魏育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九兵,王茂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1702号原告唐九兵,现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以军,系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茂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九兵诉被告王茂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九兵以起诉状格式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九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免予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1305元,退还原告1305元。审判员 冯 瑞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龙高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