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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冯某与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725号原告:冯某,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晁某,女,1991年6月6日生,汉族。原告冯某诉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冯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