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冯某与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725号原告:冯某,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晁某,女,1991年6月6日生,汉族。原告冯某诉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冯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