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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蚌埠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祖留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祖留,许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八区18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5217929P(1-1)。法定代表人:王秀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祖留,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号蚌埠。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诺,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蚌埠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祖留、许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蚌埠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蚌埠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伟荣审 判 员  耿 杰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亭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