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蒋世堂与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堂,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038号原告:蒋世堂。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辛兴镇孙家沙岭村。法定代表人:王桂林,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蒋世堂与被告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世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