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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与XX康、冯青、钟学良、杨志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XX康,冯青,钟学良,杨志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22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负责人:蔡建新。委托代理人:李伟光、江慧婷(实习),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康,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冯青,女,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钟学良,男,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杨志艺,男,住广东省。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荣辉代理审判员  邓春兰人民陪审员  邓小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