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与XX康、冯青、钟学良、杨志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XX康,冯青,钟学良,杨志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22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负责人:蔡建新。委托代理人:李伟光、江慧婷(实习),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康,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冯青,女,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钟学良,男,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杨志艺,男,住广东省。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荣辉代理审判员 邓春兰人民陪审员 邓小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