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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汪子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25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汪某,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4月起,被告人汪某入住其女友杨惠雯(另案处理)租住的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岭排新村6号309房。同年5月中旬起,汪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杨志威、贺祖桂、谢圣等人在上述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6月21日晚上,杨志威提供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汪某再次容留杨志威、贺祖桂、谢圣等人一起在上述房内吸毒。次日1时许,民警在上述房间内将汪某、杨志威、贺祖桂抓获,当场缴获涉案毒品6包、吸毒工具1套。经鉴定,涉案毒品共重2.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汪某、杨志威、贺祖桂的尿液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毒品依法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 陈雪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