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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月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月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4民初2107号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罗月琴,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月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义,被告罗月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劳动关系不成立。事实及理由:原告承建正安县吉他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将项目部吉他产业园的油漆工程部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王峰,王峰又分包给高明亮,被告系高明亮招收的工人。王峰、高明亮均不是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以个人行为招收工人,无论是王峰、高明亮及被告,均不受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被告的工资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被告与原告不形成劳动关系被告罗月琴辩称,被告系原告公司安场镇工业园区项目部的职工,工种为油漆工,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2016年3月23日,被告在工作时受伤,被告受伤后向正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原、被告从2016年2月21日起劳动关系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建正安县吉他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将吉他产业园油漆工程部分承包给王峰、高明亮,后经XX联系,王峰、高明亮将部分油漆工程交与XX、被告等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受伤。被告向正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被告与原告从2016年2月21日起劳动关系成立的裁决。原告不服裁决,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不成立。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将吉他产业园的油漆工程部分承包给自然人王峰、高明亮,王峰、高明亮又将该工程交与被告等人施工,被告的劳动报酬也由王峰、高明亮支付,原、被告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也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参照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劳动关系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月琴劳动关系不成立。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罗月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佳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光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