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努尔艾力•麦麦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艾力•麦麦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83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翻译人员海米提,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民警。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犯抢劫罪(未遂),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芳、郑沁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翻译人员海米提、公诉机关申请出庭的证人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在成都市锦江区三槐树街尾随被害人宋某及男友何某,欲扒窃宋某裤包内的一部“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33元)时,被宋某发现并对其呵斥。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用语言威胁二人,并持刀抗拒何某及两名群众的抓捕,扭打中何某的脖子被抓伤。后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跳入河中逃跑,最终被119消防官兵救起后挡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指认作案地点、作案刀具的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何某的伤情照片,医院诊断治疗单,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康某、张某、夏某、熊某、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宋某、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的供述,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锦价鉴[2016]第22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随身携带的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犯抢劫罪(未遂)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能较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努尔艾力•麦麦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谌 娇速 录 员 王晓丹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