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5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马百根、孟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百根,孟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517号申请执行人:马百根,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孟柏峰,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马百根与被执行人孟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