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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根春与张国岭、李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根春,张国岭,李梅英,葛花香,孙根春,张国岭,李梅英,葛花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717号原告孙根春,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胡宏远,许昌县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岭,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王战业,许昌县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梅英,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王战业,许昌县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葛花香,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常晓杰,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根春与被告张国岭、李梅英、葛花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根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与被告张国岭、李梅英、葛花香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根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根春承担。审 判 长  董爱巧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人民陪审员  葛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