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胜利与徐斌、徐元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胜利,徐斌,徐元昌,卓上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2586号原告:叶胜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富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斌。被告:徐元昌。被告:卓上进。原告叶胜利与被告徐斌、徐元昌、卓上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徐斌归还借款40000元并自2014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及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2.被告徐元昌、卓上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徐斌、徐元昌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4日徐斌向叶胜利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期为2014年8月3日,月利率2%,如徐斌未按时返还,须承担叶胜利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上述款项由徐元昌、卓上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约定为本息还清之日止,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故原告提起诉讼,花费律师费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胜利借款40000元,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并自2014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徐元昌、卓上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徐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公告费650元,由徐斌、徐元昌、卓上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建华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