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初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昌邑市汇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汇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苏畅,易建章,张建荣,易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181号原告:昌邑市汇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伟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栋,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平,山东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畅。被告: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建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苏畅。被告:易建章。被告:张建荣。被告:易岚。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汇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被告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被告苏畅、被告易建章、被告张建荣、被告易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邑市汇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财产保全费4970元,共计11320元,由原告昌邑市汇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