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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驿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驿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85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朱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长青,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驿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法定代表人郭学鹏,该公司董事长。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5)驻仲裁字第18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驿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收入或其它财产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