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章珠兰与黄晓锋、张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珠兰,黄晓锋,张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4365号原告:章珠兰,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家务,住永嘉县。被告:黄晓锋,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告:张剑英,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原告章珠兰与被告黄晓锋、张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晓锋、张剑英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9日,被告黄晓锋向原告章珠兰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为凭。该借条(一)载明:今借章珠兰60000元(陆万元正),借款人黄晓锋,133××××9999,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9日。2015年2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二)为凭。该借条(二)载明:今借章珠兰40000元,肆万元正,二个月还清;借款人黄晓锋,2015年2月22日,33032419760808101X,133××××9999。二笔借款合计1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追索。另查明,被告黄晓锋、张剑英于1998年9月8日登记结婚,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晓锋、张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章珠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晓锋、张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振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