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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天津杨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钱德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杨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1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杨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才,经理。被执行人钱德友。申请执行人天津杨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德友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津0114执311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