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袁桂芝与刘永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桂芝,刘永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430号之一原告袁桂芝。委托代理人宋法元,潍坊寒亭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桂芝与被告刘永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