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8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谢阿黄、谢王林等与何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阿黄,谢王林,谢小黄,何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民初8522号原告:谢阿黄,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谢王林,女,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谢小黄,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涛,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庆,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谢阿黄、谢王林、谢小黄诉被告何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长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阿黄、谢小黄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国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被告何国庆分两次向三原告之父谢阿贤借款3万元、12万元,合计15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后谢阿贤因病于2015年4月30日亡故。谢阿贤生有二子一女即三原告,其父母及妻子先于其而亡故。现三原告以第一顺位继承人之身份诉请被告还款,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真实性可以认定且能够互相印证的借条、证明、谢阿贤的身份证及其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谢阿贤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承担还款义务。三原告作为谢阿贤之子女,在谢阿贤亡故后有权继承其债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国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国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谢阿黄、谢王林、谢小黄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燕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