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200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谭某某,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谭某某与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承诺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目前正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谭某某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