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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亚荣、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荣,王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437号申请人:王亚荣,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王金辉,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人王亚荣与被申请人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亚荣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金辉名下位于聊城市阿尔卡迪亚小区四期12号楼三单元902室房产一套进行查封(申请保全金额42万元)。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金辉名下位于聊城市阿尔卡迪亚小区四期12号楼三单元902室房产一套,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王亚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