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6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1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460号原告: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7号锦江大厦4楼物业管理办。法定代表人:宋华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北京恒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霞,北京恒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伟,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