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晓斌与宫鹏飞、代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斌,宫鹏飞,代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906号原告张晓斌,男,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宫鹏飞。被告代丽,年月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天津路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斌与被告宫鹏飞、代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德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斌撤回对被告宫鹏飞、代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斌负担。审判员 纪修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连连 来自: